[全国首部]《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》获通过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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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》作为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获得通过,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《条例》分为七章,共六十七条,按照政府监管、企业自治、行业自律、社会监督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格局,设计总体框架。
《条例》注重规范市场监管行为、划分监管职责、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,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重点问题。
一是细化了“谁许可谁监管、谁主管谁监管”原则。
二是明确执法重心下移原则。
三是强化后续监管,以法规形式确定了一般监管、协同监管、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等手段。
四是构建了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。
五是丰富了监管形式和方法。
六是明确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。
七是将社会共治的原则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。
《条例》细化了“谁许可谁监管、谁主管谁监管”原则,并未将市场监管部门统而为一,而是区分了不同情况:
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、法规确定;法律、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,按照下列规定确定:
(一)涉及行政许可的,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;
(二)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,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;
(三)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;
(四)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。
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场监管职能,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。
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,交由一个机构履行。
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执法,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违法行为都有监管职权的,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一个部门执法。
《条例》的发布,对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、强化后续监管具有重要作用。
《条例》全文请点击-阅读原文(文末左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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