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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全国首部]《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》获通过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

质量云 2020-10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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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《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》作为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获得通过,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
《条例》分为七章,共六十七条,按照政府监管、企业自治、行业自律、社会监督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格局,设计总体框架。


《条例》注重规范市场监管行为、划分监管职责、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,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重点问题。


一是细化了“谁许可谁监管、谁主管谁监管”原则。


二是明确执法重心下移原则。


三是强化后续监管,以法规形式确定了一般监管、协同监管、信用监管和风险监管等手段。


四是构建了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。


五是丰富了监管形式和方法。


六是明确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身份核实。


七是将社会共治的原则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。



《条例》细化了“谁许可谁监管、谁主管谁监管”原则,并未将市场监管部门统而为一,而是区分了不同情况:


第八条 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、法规确定;法律、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,按照下列规定确定:

(一)涉及行政许可的,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;

(二)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,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;

(三)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;

(四)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。


第十一条 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市场监管职能,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。

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机构的执法职能,交由一个机构履行。


第三十三条 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合执法,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违法行为都有监管职权的,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一个部门执法。


《条例》的发布,对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、强化后续监管具有重要作用。


《条例》全文请点击-阅读原文(文末左侧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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